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标准换版 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2015]22号 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GB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已于2014年07月24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规定,现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新修订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14)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的有关要求,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质量符合新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即可直接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型式试验。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开展型式试验同时,应确认新标准下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和确认后的产品特性文件上报我中心。 3、型式试验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向我中心提交证书换版申请,符合要求的,我中心将发放有效期为五年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证书。换发新版证书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将保持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企业,将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4、2016年6月1日,我中心将注销旧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证书信息。 三、对于首次申请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即日起,按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14)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向我中心委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